(共47项)
序 号 |
单 位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情况 |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及内容摘要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 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关系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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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 改 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咨询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节能服务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 | 民 政 局 |
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修改章程、注销登记 | 验资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放开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价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907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社会组织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 | 民 政 局 |
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修改章程、注销登记 | 注销清算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放开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价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907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清算审计报告,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4 | 民 政 局 |
权限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修改章程、注销登记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放开我区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价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907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社会组织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人 社 局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的审批 | 学校资产证明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保留。申请人可选择任何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人 社 局 |
权限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许可 | 学校资产证明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保留。申请人可选择任何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人 社 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 验资报告编制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其他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行政隶属关系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无 | 保留。申请人可选择任何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水 利 局 |
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论证类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9 | 水 利 局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项目的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论证类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0 | 水 利 局 |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扩建排污口的项目审查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审查 | 审查类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
相关行业专家 | 无 | 不收费 | 原则上30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1 | 水 利 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论证类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第127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第六条第一款:初步设计对象进行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院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2 | 水 利 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审查 | 审查类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第127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章】《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
相关行业专家 |
无 |
不收费 | 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审查 |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3 | 水 利 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报告书编制) | 论证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复核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方案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4 | 水 利 局 |
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 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书编制) | 论证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方案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5 | 水 利 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论证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保留,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及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16 | 人 防 办 |
权限内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 | 权限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审查类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人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号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
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关于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法改医价[2012]830号)每平方米2.1元 | 7个工作日 | 保留,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体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勘察设计重复设计。 |
17 | 人 防 办 |
权限内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 | 权限内城市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审查类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有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人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号令,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
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关于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法改医价[2012]830号) | 7个工作日 | 保留,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体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要求勘察设计重复设计 |
18 | 安 监 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有相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9 | 安 监 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项目检验检测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有相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0 | 安 监 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审批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项目设计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有相关设计、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和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1 | 安 监 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的审批 |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有相关设计、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和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2 | 安 监 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设计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在全国自主选择持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认定资质证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3 | 安 监 局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4 | 安 监 局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5 | 安 监 局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设计类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6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的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的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8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的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项目设计类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9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0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1 | 安 监 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设计类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2 | 安 监 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3 | 安 监 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评价类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4 | 安 监 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项目设计类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发改收费[2011]56号 |
委托双方合同约定 | 保留,企业可从全国有资质的机构中自由选择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住建部颁发的甲级设计单位资质,由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乙级设计单位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5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地登记申请,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58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 | 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 保留,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核准部门认为有必要委托评估的,审批部门自行承担委托费用。 | |
36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勘界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规章】《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要做了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权属勘界若干规定》(新土政法字〔2000〕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权属勘界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和《地籍图图式》(CH5003-94)。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保留,申请人可以到在当地备案的土地勘界单位进行勘界,勘界时必须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直接,勘界报告需经国土部门审核之后作为土地面积登记。 | |
37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审查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具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要求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
38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审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39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审核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40 | 国 土 资 源 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具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要求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
41 | 国 土 资 源 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42 | 国 土 资 源 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核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四、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十)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约定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
43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评估类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
44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评估类 |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保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承担委托费用。 | |
45 | 国 土 资 源 局 |
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发布)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人采矿时,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建设必要的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终止采矿活动时必须完成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保留,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与勘察设计重复出具评估报告。 | |
46 | 气 象 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核准 | 权限内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项目评估(价)类 |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气象局第21号令)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能力,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事业单位或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新疆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82号》 | 10个工作日 | 保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
47 | 气 象 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核准 | 权限内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 项目测绘检验检测类 |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气象局第21号令)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三章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 | 事业单位或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新疆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82号》 | 7个工作日 | 保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